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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天山、黄崇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21民初1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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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民初1437号
  • 案件名称

    韩天山、黄崇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鸡东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韩天山;黄崇宝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21民初1437号原告:韩天山,男,1961年1月1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告:黄崇宝,男,1959年8月2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原告韩天山与被告黄崇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韩天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57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在保合煤矿解体前认识。被告黄崇宝于2018年在鸡东承包煤矿井下掘进工程时,因给工人体检、工地开工、工人生活费、工人往返路费等缺少资金,先后向原告五次借钱共计85700元。因原、被告系朋友关系,未给原告出具借据,原告索要借款时,留存电话录音。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原告韩天山提供的其与黄崇宝之间的通话记录中显示,原告韩天山与被告黄崇宝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真正的出借人系其亲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鉴于已经立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天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反给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明潸审 判 员 李熹格审 判 员 孙鹤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佶铭书 记 员 刘 学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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