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同心衣柜橱柜电器专卖店、罗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8民初1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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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民初1793号案件名称
新宁县同心衣柜橱柜电器专卖店、罗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新宁县同心衣柜橱柜电器专卖店;罗国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8民初1793号原告:新宁县同心衣柜橱柜电器专卖店,住所地位于新宁县金石镇金龟路。经营者:范利平,系专卖店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湖南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国,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原告新宁县同心衣柜橱柜电器专卖店与被告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2021年9月13日原告新宁县同心衣柜橱柜电器专卖店以罗国已履行债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罗国的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宁县同心衣柜橱柜电器专卖店撤回对被告罗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新宁县同心衣柜橱柜电器专卖店负担。审判员 刘占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青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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