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元洪抢劫罪、强制猥亵、侮辱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晋05刑更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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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刑更430号案件名称
解元洪抢劫罪、强制猥亵、侮辱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解元洪案件缘由
抢劫;强制猥亵、侮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5刑更430号罪犯解元洪,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捕前职工,户籍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铝业基地曙光区17栋4门16号,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6日作出(2018)京0105刑初755号判决,以被告人解元洪犯抢劫罪、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抢劫罪四年,强制猥亵罪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7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25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20)晋城监减字第671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解元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到课率达100%,出勤率达100%;各项考试成绩均合格。2018年10月至2020年10月考核期间内,受监狱表扬三次,余8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解元洪的认罪悔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解元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解元洪予以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丽审 判 员 延福胜审 判 员 范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郝文林代书记员 郝明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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