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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鑫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烨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1民初7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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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民初7102号
  • 案件名称

    淮北市鑫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烨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涡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淮北市鑫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烨辉建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1民初7102号申请人:淮北市鑫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刘桥镇火神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2MWR711K。法定代表人:胡广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张娟,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烨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杜集镇杜集街道朱张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RUPWQ3T。法定代表人:胡宗李,经理。申请人淮北市鑫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烨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烨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保单号20484234060021000114)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烨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静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罗 珂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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