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战国全、李春生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24民初265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民初2657号
  • 案件名称

    战国全、李春生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战国全;李春生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24民初2657号原告:战国全,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军,系沈阳市法库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春生,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原告战国全与被告李春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战国全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战国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战国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战国全负担。审判员  乌晓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禹蒴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