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全、李春生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24民初265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民初2657号案件名称
战国全、李春生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战国全;李春生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24民初2657号原告:战国全,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军,系沈阳市法库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春生,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原告战国全与被告李春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战国全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战国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战国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战国全负担。审判员 乌晓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禹蒴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