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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普林、李敏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5民初1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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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5民初1470号
  • 案件名称

    张普林、李敏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新绛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普林;李敏学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5民初1470号原告:张普林,男。被告:李敏学,男。原告张普林诉被告李敏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张普林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敏学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普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普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普林负担。审判员  畅英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倩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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