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普林、李敏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5民初1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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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5民初1470号案件名称
张普林、李敏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新绛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普林;李敏学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5民初1470号原告:张普林,男。被告:李敏学,男。原告张普林诉被告李敏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张普林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敏学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普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普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普林负担。审判员 畅英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倩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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