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查新新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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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891号案件名称
王军、查新新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合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军;查新新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524执891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男,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被执行人:查新新,男,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524民初17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查新新返还借款本金33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9月10日起算至执行清结之日),诉讼费375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经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查新新在本院有作为被执行人其他案件,财产已被冻结,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查新新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网络资金、证券等方面的信息,亦未发现其他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轮候冻结了查新新名下4个银行账户及4个网络资金账户,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王军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查新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被执行人查新新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消费,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借款33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9月10日起算至执行清结之日),诉讼费375元,执行费401元未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查新新在本院有作为被执行人其他案件,财产已被冻结,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 宏审判员 王林祥审判员 张占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邢洁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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