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东元、李翠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604民初16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604民初1610号案件名称
焦东元、李翠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焦东元;李翠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604民初1610号原告:焦东元,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海洋(焦东元之子),男,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李翠敏,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焦东元与被告李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全部借款人民币16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份,被告李翠敏想要买房子,该房产位于安徽省肥东县,因为首付资金不足,特从原告焦东元借钱付首付。原告焦东元为借钱给被告李翠敏,把自己的一辆拉货车作价12.8万元卖给他人,后续原告焦东元又从三姐夫张明智那里借钱3万元,自己又添了2000元,总计16万元整借给被告李翠敏。因为原告焦东元信任被告李翠敏,当时也没有留下字据。现在原告焦东元因查出患有胰腺癌伴随肝转移,需要一笔钱用于治病,多次沟通联系被告,均未收到一分还款。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躲避原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焦东元之子焦海洋以焦东元为原告向本院起诉,焦东元于2021年7月12日因病死亡,本案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立案时焦东元已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焦海洋以焦东元为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德力审判员 赵子安审判员 刘桂侠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沈 玥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高久发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881执1418号 下一篇 王军、查新新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8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