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盐城市鸿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国丽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921民初295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921民初2955号
  • 案件名称

    盐城市鸿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国丽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响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盐城市鸿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国丽;戴亚豹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21民初2955号原告:盐城市鸿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响水县淮河路南侧、锦绣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程建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芹,女,该公司职工。被告:刘国丽,女,1989年1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响水县。被告:戴亚豹,男,1986年5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响水县。原告盐城市鸿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国丽、戴亚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盐城市鸿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鸿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4元,依法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盐城市鸿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路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汪杨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