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鸿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国丽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921民初2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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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921民初2955号案件名称
盐城市鸿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国丽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响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盐城市鸿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国丽;戴亚豹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21民初2955号原告:盐城市鸿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响水县淮河路南侧、锦绣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程建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芹,女,该公司职工。被告:刘国丽,女,1989年1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响水县。被告:戴亚豹,男,1986年5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响水县。原告盐城市鸿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国丽、戴亚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盐城市鸿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鸿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4元,依法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盐城市鸿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路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汪杨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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