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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梅、薛博文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7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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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7533号
  • 案件名称

    刘丽梅、薛博文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刘丽梅;薛博文;温铭荃;史义;李若楠;大连普惠众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连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7533号原告:刘丽梅,女,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原告:薛博文,男,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原告:温铭荃,女,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史义,女,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李若楠,女,199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恩惠,辽宁盛于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普惠众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417号1层公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051106307E。法定代表人:扈春明。第三人:大连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保税区西环路市场大厦22号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582035245A。法定代表人:邹全红。原告刘丽梅、薛博文、温铭荃、史义、李若楠与被告大连普惠众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尚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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