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亮花、程远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727民初3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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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7民初3721号案件名称
史亮花、程远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封丘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史亮花;程远志;张瑞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27民初3721号原告:史亮花,女,汉族,1965年6月26日生,住河南省封丘县。委托代理人:王莹,河南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远志,男,汉族,1965年6月17日生,河南省封丘县。被告:张瑞锋,男,汉族,1978年11月17日生,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负责人:李华南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委托代理人:王静民,男,汉族,1996年11月24日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原告史亮花诉被告程远志、张瑞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史亮花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程远志、张瑞锋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亮花的撤诉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亮花撤回对被告程远志、张瑞锋的起诉。审判员 耿长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泽楠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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