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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彰武县支行、王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22执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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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执932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彰武县支行、王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彰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彰武县支行;王某某;陈某某;田某某;杨某某;刘某;田某1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彰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22执9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彰武县支行,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中华路10号。负责人:姜某某,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7年4月4日出生,锡伯族,住辽宁省彰武县。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88年6月25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彰武县。被执行人:田某某,女,196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满族,辽宁省彰武县屯。被执行人:刘某,男,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彰武县屯。被执行人:田某1,女,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彰武县屯。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彰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田某1、刘某、田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需要被执行人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九条、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922执9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林审判员 孟凡旭审判员 赵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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