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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喜林、何喜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4执恢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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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执恢93号
  • 案件名称

    何喜林、何喜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何喜林;何喜林;邓霞;邓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4执恢93号 申请执行人:邓某邓霞,女性,汉族,1983年01月10日出生,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身份证61272519830110002X。被执行人:何某某何喜林,男性,汉族,1981年09月07日出生,住张家畔镇聚富路13排32号,居民身份证612725198109074618。申请执行人邓霞邓某与被执行人何喜林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24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霞邓某于2021年3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附带执行费116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承担执行费116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何喜林何某某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将被执行人何喜林何某某限制高消费,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并申请本院调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调查核实,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何喜林何某某下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何喜林何某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邓霞邓某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雷斌琦审 判 员   折宝明审 判 员   周  虎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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