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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大其业建材有限公司、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93民初1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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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93民初1414号
  • 案件名称

    绵阳大其业建材有限公司、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绵阳大其业建材有限公司;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93民初1414号原告:绵阳大其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塘汛镇中心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068978670U。法定代表人:刘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冬,四川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4326072L。法定代表人:孙顺利,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绵阳大其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绵阳大其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大其业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大其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564元,减半收取计3782元,由原告绵阳大其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 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俊江书 记 员  赵宇漫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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