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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志明、杜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2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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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2239号
  • 案件名称

    尚志明、杜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哈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尚志明;杜军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2239号申请执行人:尚志明,男,195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县。    被执行人:杜军,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志明申请执行杜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2201执22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陈薇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彦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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