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志明、杜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2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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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2239号案件名称
尚志明、杜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哈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尚志明;杜军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2239号申请执行人:尚志明,男,195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县。 被执行人:杜军,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志明申请执行杜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2201执22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陈薇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彦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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