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才玲、罗时兴等王玲彩、郑弓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2执2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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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2执2107号案件名称
林才玲、罗时兴等王玲彩、郑弓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林才玲;罗时兴;王玲彩;郑弓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2执2107号 申请执行人:林才玲,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执行人:罗时兴,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执行人:王玲彩,女,1974年7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执行人:郑弓波,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三门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才玲与被执行人罗时兴、王玲彩、郑弓波(2021)浙1022执2107号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8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21)浙1022执210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梅丹 审判员卢兆军 审判员陈啸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吴启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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