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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才玲、罗时兴等王玲彩、郑弓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2执2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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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22执2107号
  • 案件名称

    林才玲、罗时兴等王玲彩、郑弓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三门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林才玲;罗时兴;王玲彩;郑弓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2执2107号 申请执行人:林才玲,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执行人:罗时兴,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执行人:王玲彩,女,1974年7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执行人:郑弓波,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三门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才玲与被执行人罗时兴、王玲彩、郑弓波(2021)浙1022执2107号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8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21)浙1022执210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梅丹 审判员卢兆军 审判员陈啸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吴启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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