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毛、陈湘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28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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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2898号案件名称
邓小毛、陈湘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邓小毛;陈湘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2898号申请执行人:邓小毛,男,汉族,1967年1月28日出生,住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陈湘华,女,汉族,1967年2月2日出生,住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执行邓小毛与陈湘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17日,申请执行人邓小毛与被执行人陈湘华双方自愿达成了书面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需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202执289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法律义务,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周 武审判员 蒋从成审判员 张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杰林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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