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秋英、樊必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27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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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2768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秋英、樊必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秋英;樊必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27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秋英,女,汉族,1963年10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樊必军,男,汉族,1972年1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刘秋英与樊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202民初3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樊必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秋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秋英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被执行人樊必军财产线索。2021年8月3日至2021年9月7日,本院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明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情况,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樊必军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查询不动产、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等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樊必军有登记或缴存记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刘秋英,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樊必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刘秋英未能提供。2021年9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樊必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刘秋英,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樊必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刘秋英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至2021年9月8日,本案应当执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3.3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樊必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秋英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长青审 判 员 赵振华审 判 员 侯茂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建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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