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士飞、赵亚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3执恢24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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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执恢246号之一案件名称
贾士飞、赵亚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贾士飞;赵亚光;孙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3执恢2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士飞,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晋州市人。被执行人:赵亚光,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晋州市人。被执行人:孙显,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晋州市人。贾士飞与赵亚光、孙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8)冀0183民初38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亚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贾士飞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孙显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二被告负担。判后原审被告人孙显不服上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9月9日作出(2019)冀01民终9486号民事判决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工商、期货、证券、基金、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方面进行了查询,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孙显名下不动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以上信息均有相关材料记录在册。本院亦依法将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申请执行人的上述债权未能全部实现。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聂文刊审判员 赵江深审判员 赵学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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