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兰泵有限公司、灵宝兴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民终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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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民终949号案件名称
兰州兰泵有限公司、灵宝兴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兰州兰泵有限公司;灵宝兴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枣阳化工工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民终9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兰泵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清水河街766号。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晨炜,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兄,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灵宝兴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鼎源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天竹,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颜华,女,1970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阳化工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民主路1号。法定代表人:高祖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源,男,1994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兰州兰泵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灵宝兴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枣阳化工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20)豫1282民初4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20)豫1282民初46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由上诉人兰州兰泵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22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福恒审 判 员 赵 曜审 判 员 郭丽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艳红书 记 员 张润博书 记 员 郑 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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