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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兰泵有限公司、灵宝兴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民终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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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民终949号
  • 案件名称

    兰州兰泵有限公司、灵宝兴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兰州兰泵有限公司;灵宝兴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枣阳化工工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民终9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兰泵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清水河街766号。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晨炜,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兄,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灵宝兴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鼎源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天竹,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颜华,女,1970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阳化工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民主路1号。法定代表人:高祖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源,男,1994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兰州兰泵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灵宝兴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枣阳化工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20)豫1282民初4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20)豫1282民初46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由上诉人兰州兰泵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22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福恒审 判 员 赵 曜审 判 员 郭丽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艳红书 记 员 张润博书 记 员 郑 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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