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辉医药有限公司与张洪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4民初1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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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民初1587号案件名称
湖南永辉医药有限公司与张洪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澧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湖南永辉医药有限公司;张洪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4民初1587号原告:湖南永辉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全州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栋**。法定代表人:廖盘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永飞,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原告湖南永辉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湖南永辉医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撤回对张洪的起诉。本院认为,湖南永辉医药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永辉医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湖南永辉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 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薇斯书 记 员 龚 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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