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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辉医药有限公司与张洪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4民初1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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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民初1587号
  • 案件名称

    湖南永辉医药有限公司与张洪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澧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永辉医药有限公司;张洪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4民初1587号原告:湖南永辉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全州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栋**。法定代表人:廖盘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永飞,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原告湖南永辉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湖南永辉医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撤回对张洪的起诉。本院认为,湖南永辉医药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永辉医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湖南永辉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 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薇斯书 记 员  龚 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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