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刚、王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025执82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025执821-1号案件名称
王晓刚、王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晓刚;王某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025执821-1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刚,男,1983年3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申请执行人:王某,男,2012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被执行人:米英杰,男,1980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申请执行人王晓刚、王某与被执行人米英杰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025刑初3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晓刚、王某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2021年4月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米英杰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3、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26日、7月27日、9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4、本院依法去襄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5、本院依法去襄城县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已被封存并冻结,暂无法处置。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米英杰名下除上述财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仍在服刑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志坚审判员王晓莉审判员朱**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李梦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沙沙、孙乐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083民初3303号 下一篇 湖南永辉医药有限公司与张洪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4民初1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