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沙沙、孙乐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083民初3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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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83民初3303号案件名称
刘沙沙、孙乐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乳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沙沙;孙乐昌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83民初3303号原告:刘沙沙,女,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城区。被告:孙乐昌,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鹏,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沙沙与被告孙乐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刘沙沙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沙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沙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沙沙负担。审判员 杨知函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宫洵梓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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