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沙沙、孙乐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083民初330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083民初3303号
  • 案件名称

    刘沙沙、孙乐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乳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刘沙沙;孙乐昌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83民初3303号原告:刘沙沙,女,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城区。被告:孙乐昌,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鹏,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沙沙与被告孙乐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刘沙沙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沙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沙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沙沙负担。审判员  杨知函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宫洵梓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