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颜海燕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43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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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1430号之一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颜海燕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颜海燕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14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河东大道46号1栋天瑞新城1-4层。负责人:邓才礼,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颜海燕,女,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执行人颜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0304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颜海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7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颜海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2021年7月23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颜海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26日,本院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颜海燕的房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8月13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颜海燕公积金存款63233.3元,暂不宜处置。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对被执行人颜海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1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颜海燕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截至2021年9月13日,本案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63233.3元。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颜海燕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颜海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304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颜海燕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 金审 判 员 马 兰审 判 员 吴秀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肖 永书 记 员 唐 皓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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