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满元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重百超市步步高广场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6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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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6551号案件名称
修满元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重百超市步步高广场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修满元;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重百超市步步高广场店案件缘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6551号原告:修满元,男,汉族,1974年9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重百超市步步高广场店,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合阳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607MC7XA。负责人:陈刚。原告修满元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重百超市步步高广场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修满元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修满元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满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修满元负担。 审 判 员 王 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丽娜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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