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路支行、斯琴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727民初7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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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727民初784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路支行、斯琴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路支行;斯琴;特木尔巴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727民初78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路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祥和家园1号楼1号门市。负责人:刘伟东,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祥,该行客户经理。被告:斯琴,女,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特木尔巴根,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路支行与被告斯琴、特木尔巴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路支行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路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路支行撤诉。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玉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诺民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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