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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王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3执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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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执999号
  • 案件名称

    刘某、王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某;王某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3执99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4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王某,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213民初3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王某应给付刘某赡养费3742元、医疗费27.7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560元。逾期,王树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有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其他可处分财产。该案冻结被执行人3个账户,实际冻结3615元,已发放给申请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刘某,刘某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树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瑞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一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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