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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艳君、杨盛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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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496号
  • 案件名称

    陈艳君、杨盛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陈艳君;杨盛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496号申请执行人:陈艳君,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杨盛杰,男,住吉林省抚松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陈艳君与被执行人杨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540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盛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艳君借款293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艳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6元由被告杨盛杰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本案执行标的为31520.50元,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5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闫 涵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佳萍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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