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满行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晋05刑更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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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刑更365号案件名称
王满行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满行案件缘由
故意伤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5刑更365号罪犯王满行,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2010)运中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满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7月7日至2024年7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院又于2017年9月6日作出(2017)晋05刑更2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6月6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21)晋城监减字第582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满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到课率达100%,出勤率达100%;各项考试成绩均合格。2017年5月至2020年10月考核期间内,受监狱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余46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王满行的认罪悔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满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满行予以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延福胜审判员 范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孔 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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