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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喜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102执13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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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102执136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喜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喜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102执13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的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西路24号。法定代表人:李沁芳,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32537538-8.委托代理人:张虎,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岳喜军,男,汉族,1985年12月1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喜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1102民初42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岳喜军给付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标的款32697.62元并利随本清、负担案件受理费309元及执行费3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相关财产管理机构,依法对被执行人岳喜军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保险、工商登记、房产及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已执行到位标的款12920.27元及执行费390元,再无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岳喜军被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已穷尽。本院将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认可。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岳喜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志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高煜涵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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