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光华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史明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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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民初5268号案件名称
吉林光华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史明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吉林光华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史明起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268号原告:吉林光华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新村。 法定代表人:李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波,吉林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岔路河镇中新吉林食品区总部大厦517室。 法定代表人:孙焕志。 被告:史明起,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 原告吉林光华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史明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吉林光华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光华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彩萱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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