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郝垒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2执恢71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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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执恢715号之二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郝垒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郝垒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2执恢7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法定代表人:赵俊华。被执行人:郝垒,男性,1989年07月16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中坡。被执行人:严彦平,男性,1985年02月20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杨水连,女性,1992年12月09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与被执行人郝垒、严彦平、杨水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8)陕0822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严彦平在府谷县分红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严彦平在府谷县分红款,扣留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 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志琴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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