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鑫阳机械工贸有限公司、苏洪林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2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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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2731号案件名称
铜川市鑫阳机械工贸有限公司、苏洪林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铜川市鑫阳机械工贸有限公司;苏洪林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204民初2731号原告:铜川市鑫阳机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史家河矿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593327614E。法定代表人:李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女,1979年出生,铜川市王益区人,住西安市雁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202×××。被告:苏洪林,男,1972年出生,汉族,江苏省扬州市人,住江苏省扬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21088×××。原告铜川市鑫阳机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洪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24日立案。原告铜川市鑫阳机械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09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铜川市鑫阳机械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出于自愿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铜川市鑫阳机械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预交205元),由铜川市鑫阳机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左拥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文新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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