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世雄、杨旭盛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102执15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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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102执1590号之一案件名称
丁世雄、杨旭盛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丁世雄;杨旭盛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102执15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世雄,男,汉族,1986年12月7日生,农民,住通渭县。被执行人:杨旭盛,男,汉族,1981年5月5日生,甘肃省皋兰县人,住皋兰县。申请执行人丁世雄与被执行人杨旭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丁世雄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甘1102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杨旭盛给付申请执行人丁世雄劳务费7196元、案件受理费25元及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丁世雄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相关财产管理机构,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旭盛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保险、工商登记、房产及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其名下位于兰州市皋兰县超过本案执行标的甚大,不宜查封,其名下的“别克牌”甘AD××××号车辆注册日期为2006年,没有查封价值。杨旭盛被限制高消费并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措施已穷尽。本院将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认可。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旭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志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高煜涵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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