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众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天房瑞诚置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250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2505号案件名称
天津众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天房瑞诚置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天津众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天房瑞诚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250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众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坻区新开口镇产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姜建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继明,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天津天房瑞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育梁道26号11层。法定代表人:杨秋恒,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天津众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天房瑞诚置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1民初39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通过查询银行、证券、车辆、房屋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01执25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伟光审判员 周朋辉审判员 贾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博健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贾海军、高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22执4288号之一 下一篇 王志强与余小华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82执保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