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海军、高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22执428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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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22执4288号之一案件名称
贾海军、高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贾海军;高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22执42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海军,男,生于1983年1月14日,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高超,男,生于1988年11月22日,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执行贾海军与高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贾海军与被执行人高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0542元,双方给付10000元,被执行人交纳执行费542元,本案债权尚余32800元未能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0122民初105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怀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鲁韶华书 记 员 校彦冬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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