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志强与余小华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82执保61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982执保612号
  •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余小华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樟树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志强;余小华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612号申请人:王志强,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余小华,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被申请人王志强与余小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志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余小华的银行存款共计27,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27,000元的等额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志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余小华27,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旺旺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612号申请人:王志强,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余小华,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被申请人王志强与余小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志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余小华的银行存款共计27,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27,000元的等额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志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余小华27,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旺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