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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新春、刘琴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3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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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3841号
  • 案件名称

    钟新春、刘琴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钟新春;刘琴;天津玖华益康休闲健身活动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3841号原告:钟新春,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刘琴,女,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玖华益康休闲健身活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信美道6号久华里小区会馆。法定代表人:黑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智,男,行政部职员。原告钟新春、刘琴与被告天津玖华益康休闲健身活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钟新春、刘琴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调解解决争议为由,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新春、刘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钟新春、刘琴负担。审判员 王 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晶晶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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