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贾晓兵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33民初1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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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33民初1828号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贾晓兵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贾晓兵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33民初1828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5号。法定代表人:安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运海,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晓兵,男,汉族,1982年2月17日生,住赵县。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贾晓兵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38.00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卜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米聪姗书 记 员 刘德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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