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显帮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恢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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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恢482号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显帮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显帮;段新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恢48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梅苑开发区上梅东路30号。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文,该行法务部副经理。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罗显帮,男,汉族,1988年9月8日出生,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被执行人段新花,女,汉族,1989年8月20日出生,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显帮、段新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9)湘1322民初48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罗显帮、段新花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依法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化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信息、收益类保险信息,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罗显帮、段新花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谈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100000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人献审 判 员 袁仕斌审 判 员 曾均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金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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