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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文平、李霞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8执恢1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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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8执恢15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龙文平、李霞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龙文平;李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8执恢1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龙文平,男,1975年8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安仁县。被执行人:李霞,女,1988年10月13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安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文平与被执行人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9)湘1028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李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霞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李霞有足额存款可供执行,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霞的银行账户。2.通过工商股权、保险理财、公积金、不动产等查询未发现李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因李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将李霞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霞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龙文平约谈后,其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高平审 判 员 李红日审 判 员 段小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尹良硕书 记 员 胡耀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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