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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犇、高美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5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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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5482号
  • 案件名称

    牛犇、高美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牛犇;高美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802执5482号 申请执行人:高美虎,男性,1991年04月13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5450,住榆阳区。被执行人:牛犇,男性,1987年08月04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0052,住榆阳区。本院在执行高美虎与牛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陕0802民初627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高美虎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因履行期间较长,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协商一致后,因履行期间较长,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802执5482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 改 琴                       审  判  员      张    锐                       审  判  员      刘 庆 勃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常    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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