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信翠、车玉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71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717号
  • 案件名称

    王信翠、车玉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王信翠;车玉忠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717号申请执行人:王信翠。被执行人:车玉忠。本院在执行王信翠和车玉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车玉忠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车玉忠存款669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晓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沙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