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红艳与张秀宇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4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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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4361号案件名称
许红艳与张秀宇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许红艳;张秀宇;李鹏刚;马建红;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436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DPXH8H。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许红艳,女,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张秀宇,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李**刚,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马建红,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红艳、张秀宇、李**刚、马建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02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经生效,2021年7月16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受理后,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向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利息与罚息(40万元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5年3月22日止按照月利率11.4%计算的利息,40万元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4.82‰计算的罚息,截止立案之日罚息暂计288388.6元,本息暂计688388.6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0680元,执行费10770元;但被执行人许红艳、张秀宇、李**刚、马建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许红艳、张秀宇、李**刚、马建红的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及对被执行人许红艳、张秀宇、李**刚、马建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查封被执行人许红艳名下位于榆林市榆阳区XX路XX幢XX号、XX层XX号(房产证号:010XXXX)的房产;2021年9月16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在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借款当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02执43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春生审 判 员 郑 硕审 判 员 刘庆勃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晏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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