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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某公司淳化县支行、齐某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恢18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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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恢186号之三
  •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公司淳化县支行、齐某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某某公司淳化县支行;齐某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恢18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公司淳化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汉族,系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某某公司淳化县支行与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公司淳化县支行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齐某向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公司淳化县支行清偿透支本息合计35309.26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43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齐某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存款35739.2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新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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