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奇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6执恢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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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执恢410号案件名称
吉林省奇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吉林省奇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6执恢41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奇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席玥,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王福章,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奇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长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仲裁字(2014)第282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又将本案指定本院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吉0106执18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常 弘审判员 康 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于小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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