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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云武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渝0111刑初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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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1刑初368号
  • 案件名称

    唐云武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唐云武
  • 案件缘由

    盗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渝0111刑初36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云武,男,1997年1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6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以渝足检刑诉[2021]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云武犯盗窃罪一案,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卢艳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云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至5月,被告人唐云武在重庆市大足区盗窃他人财物三次,涉案价值325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21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唐云武在重庆市大足区双路街道老医院下面的小公园里与被害人杨某搭讪后来到一个巷子里的楼梯间,被告人唐云武趁杨某不备将其一部VIVO S7E手机盗窃走。经认定,该手机价值1754元。二、2021年4月30日9时许,被告人唐云武在重庆市大足区双路街道车城大道×号附×号的×休闲茶楼将被害人陈某的一部荣耀20PRO手机盗窃走。经认定,该手机价值667元。三、2021年5月3日9时许,被告人唐云武在重庆市永川区×路被害人易某经营的按摩店趁易某不备之机将其一部VIVO X27手机盗窃走。经认定,该手机价值833元。被告人唐云武于2021年5月9日被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被害人易某的手机,当日被告人唐云武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唐云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2021年5月12日,民警将扣押的手机发还给被害人易某。另查明,被告人唐云武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20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唐云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强制措施文书,户籍信息,手机购货凭证,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照片,扣押清单及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书,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被害人易某、陈某、杨某的陈述,被告人唐云武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云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云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云武系累犯,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云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9日起至2021年12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唐云武于本判决生效内十日内赔偿被害人杨某1754元、陈某6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春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化霜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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