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士成、吴昭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2执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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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2执624号案件名称
蔡士成、吴昭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蔡士成;吴昭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2执624号申请执行人:蔡士成,男,195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执行人:吴昭金,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怀远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士成与被执行人吴昭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昭金未履行法律义务,经查其名下有房产一套位于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昭金名下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乃光审判员 穆伟珍审判员 段俊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田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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