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玉威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1237号之十一

由朝阳县人民法院,2021/9/27 0:00:00在朝阳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生效的平玉威,刑事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执1237号之十一
  • 案件名称

    平玉威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朝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平玉威
  • 案件缘由

    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

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1执1237号之十一被执行人:平玉威,男,汉族,1979年07月20日生,住辽宁省朝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平玉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平玉威在中国工商银行07×××4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庞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景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