粟永兴、龙小锋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2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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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2919号案件名称
粟永兴、龙小锋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粟永兴;龙小锋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2919号申请执行人:粟永兴,男,1966年4月7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会同县。被执行人:龙小锋,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粟永兴与被执行人龙小锋责令退赔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的(2021)湘1202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现查明被执行人龙小锋暂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本院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信息,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怀化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性保险,向中国银行怀化分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理财产品,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以(2021)湘1202执2919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龙小锋进行了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限制。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制作了终本约谈电话记录告知被执行人目前的财产状况(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5万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银 燕审 判 员 周 武审 判 员 马宏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云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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